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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具体要求包括哪些?

   来源:精意辐射防护材料有限公司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具体要求包括哪些?

     在核医学防护控制区外人员可达处,距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控制区内屏蔽体外表面0.3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宜不大于2.5μSv/h;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应采取一定的的屏蔽防护,以保证柜体外表面5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同时在该场所及周围的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应满足个人剂量限值的要求。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通风要求?①通风系统独立设置,I类场所需要有特殊的强制通风,合理设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遵循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设计,保持核医学防护负压以防止放射性气体交叉污染,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②合成和操作核医学防护所用的通风橱应有专用的排风装置,风速应不小于0.5m/s。③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屋顶并安装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应达到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